一、住院清单丢了能补吗

1、医院开具的行政收据发票如丢失,清单在医院有存根联,跑趟医院,拿着身份证还有住院的一些手续去重新办理一下就可以了,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医院公章,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

护士电脑上打印清单 电脑打印纸怎么在电脑里设置

2、结算清单遗失,则可到医院打印清单柜台或病案室补打清单;

医生通过电脑系统下达医嘱到护士站电脑系统,治疗项目由护士负责执行,收费项目是根据医嘱电脑里的系统自动生成的,每个治疗项目收费价格是固定统一的。一般,住院病人会收到护士的每日清单,每日清单上有病人姓名、药品、医用耗材、检验、化验项目、规格、数量、单价和总金额等信息。

如果有些项目没有治疗或开展,病人或其家属应及时找护士核对进行退账,也可以到出院的时和护士站核对详细的住院总费用清单后统一退。一定要核对清楚医疗名称项目、数量和价格,多收就要求退,退完后到住院结算的窗口结算。不然就会发生我们这一次事件,结款事后才发现住院费用明细清单的治疗项目数量与实际有出入,浪费大家宝贵的时间。

门诊治疗,须按学校普通门诊管理制度就医及报销普通门诊费用,有关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只能按学校规定到学校报销。如在寒暑假期间回到户籍所在地,在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住院治疗,可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建议可以带齐相关的就医资料,证明原户籍身份证、户口簿,学寒暑假放假时间证明及医保卡至广州市医保经办机构前台进行现场咨询,如符合规定的,相关医疗费用可以进行零星医疗费报销。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出院费用清单找谁要

法律分析:1、一般都是在住院处收费结帐窗口办理。也有些医院对未出院患者的帐单安排在住院病房护士站打印。 2、如果要求打印“一日清”帐单没有成功,可以出示市卫生局的这份文件。其实医院都是知道应该答应患者这个请求的,只是几乎没有患者明确知道上海市卫生局有这条明文规定,也不知道及时得到“一日清”帐单对自己有多么重要。 3、有时候结帐窗口的第一线人员也不知道“一日清”帐单的事情,因为很少有患者前来提出要求。患者可能得到的答复是电脑没有这个功能。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找到结帐窗口的负责人,出示相关卫生局的这份文件,一般不会有问题,因为所有医院电脑系统中“一日清”计算功能都有设置,只是有意无意没有向第一线窗口人员开放或告知。另外,收费处有时侯会让患者直接到医院计算机中心要求得到打印件。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九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十一条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的,应当由涉及的所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只可以向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九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十一条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的,应当由涉及的所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只可以向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九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十一条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的,应当由涉及的所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只可以向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

第九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十一条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的,应当由涉及的所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只可以向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十一条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的,应当由涉及的所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只可以向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

第十一条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的,应当由涉及的所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只可以向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